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630号

黄永海诉李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海,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海,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东,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的银行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