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957号原告深圳某融金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某融金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某融金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某融金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8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