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负责人梁永豪,行长。被执行人林焯庭,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余艳庆,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焯庭、余艳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焯庭、余艳庆应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3月27日为631121.97元,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院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国土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荣新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