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孝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冯石生,行长。
被执行人:郭建福。
被执行人:霍艳珍。
被执行人:霍耀华。
被执行人:霍小云,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上例当事人因邮政储蓄孝义市支行与郭建福、霍艳珍、霍耀华、霍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郭建福、霍艳珍、霍耀华、霍小云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08119.83元及本金76735.83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年利率14.58%计算,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之罚息,按借款年利率15.84%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462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郭建福、霍艳珍、霍耀华、霍小云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673元,由被执行人郭建福、霍艳珍、霍耀华、霍小云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