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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泽与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泽,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泽,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承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明泽与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决字(201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泽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泽以双方执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决字(2013)1号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清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