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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118-2号

王剑与王文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王文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118-2号原告王剑。被告王文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本案已撤诉且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