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502民特2号申请人裴某军。申请人裴某民。申请人裴某林。
申请人裴某军、裴某民、裴某林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受理后,指定
审判员田慧芬对迭部林业局水泊沟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裴某军、裴某民、裴某林于2016年7月14日经迭部林业局水泊沟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父亲裴某章邮政储蓄卡(卡号6210988210000632216)中的存款10474.38元全部归大哥裴某军所有,裴某民、裴某林再无任何异议。2、由裴某军持储蓄卡去迭部县邮政储蓄银行将卡解密全部取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慧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存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