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07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卢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07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卢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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