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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072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07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卢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