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825号曹某某,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富强,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申山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