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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825号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825号曹某某,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富强,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申山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