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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3648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付永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付永亮超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648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付永亮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经营者:付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付永亮超市(经营者:付永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雯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