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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129号

赵明武与宿州市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武,宿州市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129号

原告:赵明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武诉被告宿州市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赵明武以“申请仲裁程序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明武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征翔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