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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初1265号

于文东与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文东,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1265号原告于文东,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士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于文东诉被告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文东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一次性付款,购买被告开发的锡林商都大悦城x座x单元xxxx号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目前该工程已停工2年之久,完全成为烂尾工程,交付使用已经遥遥无期。为此,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给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案外人所欠原告材料款,业经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在执行阶段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签订,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故原告不应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文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5元(缓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