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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101号

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永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永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101号原告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5号。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锋、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永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宏伟机械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魏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阳洲,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