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101号原告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5号。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锋、王丹青,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永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宏伟机械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魏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阳洲,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