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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475号

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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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475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郑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生,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峰,广���一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韩丹丹。委托代理人杨庆涛,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兴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卓尔凡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明生,被告法定代表人韩丹丹、委托代理人杨庆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金海兴公司诉称,2015年6月6日,金海兴公司与英卓尔凡公司签订《客户联络登记表》,商定由英卓尔凡公司委托金海兴公司将货物从中国深圳或北京运往美国,由英卓尔凡公司的员工有小霞、陈嵩、邓宏星、赖美���等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金海兴公司进行联系。6月9日、6月10日、6月17日中,金海兴公司先后三次应英卓尔凡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从中国深圳、北京运往美国洛杉矶,提单号分别为999-270XXXX0、173-292XXXX6、999-269XXXX2。根据双方在往来邮件中约定的运费,加上保险等,三次共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40,274元,英卓尔凡公司均已确认。6月23日,英卓尔凡公司员工有小霞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将提单号分别为JHXl506XXXX及JHXl506XXXX的两批10箱货物从深圳机场作退舱处理,已产生了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60元,该货物现存储在金海兴公司的仓库,并产生仓储费用8,400元。2015年7月13日,金海兴公司再次向英卓尔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支付上述货款以及取回退舱货物,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但英卓尔凡公司置之不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金海兴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英卓尔凡公司支付运费43,534元及利息(利息以43,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计至2015年9月13日);2、判令英卓尔凡公司支付仓储费8,400元;3、由英卓尔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英卓尔凡公司辩称,对于金海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2015年6月份英卓尔凡公司先后委托金海兴公司从中国运往美国洛杉矶三单货物,其中两单运送成功,另外一单尚未运送成功,金海兴公司违法扣留英卓尔凡公司十箱货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使留置权。

被告(反诉原告)英卓尔凡公司反诉称,2015年6月,英卓尔凡公司与金海兴公司建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由双方员工通过QQ聊天、邮件、面谈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对接。双方主要约定,运输货物为玻璃水烟(玻璃水烟材质全部为玻璃),运输方式及路线为中国深圳起飞空运至美国洛杉矶,运费月结包含所有清关与派送费用。2015年6月17日,英卓尔凡公司员工有小霞通过QQ联系金海兴公司员工刘明,通知从中国深圳直接运输美国洛杉矶19件玻璃水烟(货物5,573美元,人民币98,899元),金海兴公司接受该订单。6月23日,刘明通知有小霞,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并承诺如在美国无法清关,会安排退回中国深圳。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英卓尔凡公司撤回已委托金海兴公司即将运输的十箱货物,但金海兴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英卓尔凡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金海兴公司赔偿货物损失98,899元;2、判令金海兴公司返还英卓尔凡公司十箱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25,535元;3、由金海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金海兴公司辩称,英卓尔凡公司反诉的事实不能成立,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是因为该货物是毒品用具,违反美国法律规定被扣押,收货人不去现场处理导致的。英卓尔凡公司的其他货物是应其要求作退货处理,现存在金海兴公司仓库中,金海兴公司同意退还该货物,但要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金海兴公司与英卓尔凡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金海兴公司委托英卓尔凡公司运送玻璃制品至美国。其中,2015年6月9日运送一票货物,已运至目的地,运费为人民币8,550元;2015年6月10日运送一票货物,已运至目的地,运费为人民币17,160元。该两批次货物均系金海兴公司委托美国的货物代理公司清关。2016年6月17日,英卓尔凡公司委托金海兴公司运送第三批货物,该批货物未送至收货人处。2016年6月19日,英卓尔凡公司委托��海兴公司运送两批货物,共计十箱,280公斤,箱号分别为S-111、S-110,分单号为JHX150XXXX7、JHX150XXXXX8,该两批货物因英卓尔凡公司撤销运单,货物未运输,但已产生操作费、车费等共计人民币3,260元,金海兴公司未向英卓尔凡公司退回货物。英卓尔凡公司确认尚欠金海兴公司2015年6月9日运费人民币8,550元、2015年6月10日运费为人民币17,160元、2016年6月19日人民币3,260元未付,上述运费总计28,97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金海兴公司与英卓尔凡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金海兴公司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英卓尔凡公司已确认尚欠金海兴公司运费28,970元未付。��金海兴公司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上述运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海兴公司另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2016年6月17日运费14,564元。英卓尔凡公司对该日委托金海兴公司运送货物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因金海兴公司并未代为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收货人未收到货物,故不应支付运费。英卓尔凡公司主张,因英卓尔凡公司运输的系毒品用具,故美国海关予以扣押,现货物仍存在美国海关处,无法办理清关并非金海兴公司的责任。金海兴公司提供海关扣押单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英卓尔凡公司以证据形式不合法为由,对该扣押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现金海兴公司提供的该份证据并未提交中文译本,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金海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律后果。金海兴公司未依约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故其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运费14,56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英卓尔凡公司逾期支付运费28,970元,故金海兴公司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8,970元为基数,按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计至2015年9月13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海兴公司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海兴公司诉求英卓尔凡公司支付仓储费8,400元。英卓尔凡公司取消运单后,双方应积极协商退还货品及结算运费事宜。金海兴公司主张,其已书面通知英卓尔凡公司结算货款及提取货物,因英卓尔凡公司未支付运费,故留置该两批次货物,其提供通知函以证明该主张。英卓尔凡公司对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认为金海兴公司系非法留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案中,金海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英卓尔凡公司就留置案涉货物已达成约定,或已明确通知英卓尔凡公司案涉货物被留置并已给予英卓尔凡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履行债务,故金海兴公司对案涉货物的留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仓储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英卓尔凡公司诉求金海兴公司赔偿损失。英卓尔凡公司因该运输合同产生的损失包括2016年6月17日运输的未送货至收货人处的货物损失人民币98,899元、2016年6月19日取消的两票货物差价损失25,535元。英卓尔凡公司提供订单、转账记录以证明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现英卓尔凡公司提供��该份证据并未提交中文译本,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英卓尔凡公司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英卓尔凡公司诉求金海兴公司返还货物。英卓尔凡公司已取消运单,在其向金海兴公司足额支付运费后,金海兴公司有义务返还箱号分别为S-111、S-110,分单号为JHX1506XXXX、JHX1506XXXX下所属的十箱货物。英卓尔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28,970元及利息(利息以28,970元为基数,按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计至2015年9月13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后三日内返还箱号分别为S-111、S-110,分单号为JHX1506XXXX、JHX1506XXXX下所属的十箱货物;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海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2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12元;反诉受理费13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卓尔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丽燕(兼)

书记员 黄  厚  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7页共910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