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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2970号

段某某与徐某某伍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伟

审 判 员  黄 强

代理

审判员  蓝世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