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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5996号

黎前强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前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96号

原告:黎前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组*号,身份证号:4305231980********。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黄石腾。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2号4层。

法定代表人:石劭明。

原告黎前强诉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07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前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黎前强负担。

审判员  卑英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