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996号
原告:黎前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组*号,身份证号:4305231980********。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黄石腾。
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2号4层。
法定代表人:石劭明。
原告黎前强诉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07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前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黎前强负担。
审判员 卑英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