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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112号

纪子笑与青岛空港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纪子笑,青岛空港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112号原告纪子笑,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空港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古15号楼827室。法定代表人牟谦。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子笑与被告青岛空港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未缴纳案件公告送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子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纪子笑负担。

审判长  顾伟

审判员  徐鹏

审判员  滕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