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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82-1号

于志明与刘忠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志明,刘忠喜,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82-1号申请人于志明,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忠喜,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申请人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主。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一被申请人刘忠喜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黑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解除查封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