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82-1号申请人于志明,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忠喜,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申请人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主。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一被申请人刘忠喜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黑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解除查封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