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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075号

杨小华与黄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华,黄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075号原告杨小华,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玉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原告杨小华与被告黄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小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小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成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例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