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青磊,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东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5号16楼01-19室。法定代表人季卫江。邓辉与南京东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东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辉5万元,并赔偿原告邓辉违约损失(自2015年4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南京东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公司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韩先革执行员 谢建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