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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6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赵玉庆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赵玉庆,李爱英,雷海志,王新梅,刘巍,郝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职务:行长地址:浚县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机构代码证号:67166479-9被执行人赵玉庆。被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雷海志。被执行人王新梅。被执行人刘巍。被执行人郝进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玉庆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赵玉庆存款4799.23元和雷海志存款79014.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领取,下余执行款项,双方当事人正在积极协调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