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卓奎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孙华南,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何营乡孙庄寨村150号。被执行人孙继民,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刘备,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3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6执193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苏守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