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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904号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904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唐佩,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