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08号原告张文涛,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郭红波,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诉被告郭红波装饰装修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