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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208号

张文涛与郭红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涛,郭红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08号原告张文涛,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郭红波,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诉被告郭红波装饰装修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文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