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精松,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被执行人姜其彬。被执行人王如山。被执行人李雅军。被执行人王国良。刘精松、刘阳与姜其彬、王如山、李雅军、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040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其彬、王如山、李雅军、王国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精松、刘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其彬、王如山、李雅军、王国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精松、刘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其彬、王如山、李雅军、王国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精松、刘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贵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