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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特97号

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司贵州分公司、覃云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覃云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特9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98号金凤凰大厦6楼。负责人蒲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燕,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系该分公司职员,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覃云常,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姓瑶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覃云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七姓瑶分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应聘在申请人公司任设计师,2015年12月底,申请人的客户向申请人反映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到其他装饰公司,2016年初申请人经查证发现是被申请人将公司的客户信息倒卖给其他公司,其行为给申请人名义造成很坏影响,并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扣发被申请人的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是有依据的,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有误。故请求:依法撤销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216-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覃云常辩称,客户信息不止被上诉人一个人有,公司的网络平台谁都在用,而且当时被申请人不在公司,不知是谁散发出去的。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经质证认证后确认七姓瑶分公司提供的QQ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并据此确认覃云常对于发送客户信息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故而驳回覃云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仲裁申请;而对于七姓瑶分公司扣发覃云常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仲裁庭认为七姓瑶分公司未提供扣发工资的依据,故而裁决由七姓瑶分公司支付覃云常在此期间的工资6222.3元。

本院认为,七姓瑶分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本案在仲裁程序中并不存在虚假证据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七姓瑶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颜 云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