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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308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宇,沈萍,刘郑海,刘翠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308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638A。

负责人:鲁振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火车站万事达广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502197-9。

负责人:夏永杰,行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经二线纬四路。组织机构代码:76900472-1。

法定代表人:刘郑海,经理。

被执行人:郑宇,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沈萍,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刘郑海,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刘翠花,女,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宇、沈萍、刘郑海、刘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8日,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与建行城东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建行城东支行将本案(2014)合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权等一并转让给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并在报纸上对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了公告。

本院认为,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与建行城东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东支行将(2014)合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并通知了债务人,据此,长城公司合肥办事处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鄢隆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顺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