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486号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3924T。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德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方洁,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方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新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