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苏晓荣,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
申请人:郜均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担保人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郜均平名下皖C-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尹洪卫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治淮路618号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队宿舍2栋2单元6楼1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