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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57号之一

苏晓荣与郜均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晓荣,郜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苏晓荣,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

申请人:郜均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担保人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郜均平名下皖C-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尹洪卫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治淮路618号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队宿舍2栋2单元6楼1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