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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89号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优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毛优,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72787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进行查询(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21执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才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稼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