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192号
原告:乔玘珂。
原告:余冰洋。
委托代理人:乔玘珂,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邵思骏,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程凯丰,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玘珂、余冰洋与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夙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