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2843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宁(曾用名刘卫杰),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春艳,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刘思宁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8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春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春艳财产信息。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8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红彦
审 判 员 邵玉喜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