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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2843号

刘思宁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思宁,宋春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2843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宁(曾用名刘卫杰),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春艳,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刘思宁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8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春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春艳财产信息。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8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红彦

审 判 员  邵玉喜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