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问。被执行人廖某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问与被执行人廖某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长鹤
审判员 龙建军
审判员 欧日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