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8**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忠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桂林,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凤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忠平、余桂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