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560号

季耀俊与蔡文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耀俊,蔡文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季耀俊,男,公民身份证×××0615,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蔡文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31,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蔡文发名下的粤C/3B1**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祖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