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01号原告尤新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录明,男,汉族。第三人王建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新刚与被告马录明、第三人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新刚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新刚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新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新刚负担。
审判员 伍继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