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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901号

尤新刚与马录明、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新刚,马录明,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901号原告尤新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录明,男,汉族。第三人王建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新刚与被告马录明、第三人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新刚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新刚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新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新刚负担。

审判员  伍继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