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勤,行长。被告张英国,男,汉族,农民。被告罗遵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思慧,女,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被告罗遵明、张英国、张思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在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
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