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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恢12号

龙门尚天然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与孔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尚天然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孔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尚天然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

法定代表人:陈鸿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孔鹏,男,(身份证号码:×××7053),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尚天然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鹏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款101904.4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恢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茹韵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