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595号

王仕永与夏登海、刘丽民间借贷纠纷土地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仕永,夏登海,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王仕永,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夏登海,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

被执行人:刘丽,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申请执行人王仕永与被执行人夏登海、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登海所有的位于吴阳街道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