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王仕永,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夏登海,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
被执行人:刘丽,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申请执行人王仕永与被执行人夏登海、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登海所有的位于吴阳街道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