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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203号

孟令松与张利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孟令松,张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03号原告孟令松。被告张利辉。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孟令松与被告张利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已将非法扣押原告的冀B×××××(冀A×××××挂)号半挂货车返还给了原告,故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孟令松负担。

审判员  李泽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