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03号原告孟令松。被告张利辉。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孟令松与被告张利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已将非法扣押原告的冀B×××××(冀A×××××挂)号半挂货车返还给了原告,故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孟令松负担。
审判员 李泽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