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960号原告张大珍,农民。被告李发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珍与被告李发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珍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珍负担。
审判员 彭芬芬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