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张珑,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彪,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10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彪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君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天宇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