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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91号

张陇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珑,杨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张珑,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彪,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10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彪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君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天宇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