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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426号

林霞芳与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霞芳,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426号申请执行人林霞芳,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

法定代表人:陈锦全。

原告林霞芳诉被告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按照广州市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林霞芳支付2008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差额共计5623元。因被执行人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霞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广州维捷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