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支公司。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跃,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清隆,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保险公司理赔副经理,住屏边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升铧,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居民,住文山州马关县。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55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马关县健康农场退休职工,住文山州马关县,系梁升铧母亲。委托代理人尚继红,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杨丽莎,女,1956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被告邓洪飞,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被告邓洪艳,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居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邓洪青,女,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升铧及原审被告杨丽莎、邓洪飞、邓洪艳、邓洪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屏边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支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撤诉的减半收取计4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屏边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涛审?判?员???伍朝芬审?判?员???刘?莉二O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王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