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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219号

苏红伟与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苏红伟,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苏红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超(又名张文超),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伟诉被告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伟于2016年7月18日以尚需等待时日确定财产损害具体结果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红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伟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红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祥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