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苏红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超(又名张文超),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伟诉被告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伟于2016年7月18日以尚需等待时日确定财产损害具体结果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红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伟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红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祥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