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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444号

孙XX诉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XX,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444号原告孙XX。被告黄XX。

原告孙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在我处借款80500元,当时约定2014年12月偿还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8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昕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