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444号原告孙XX。被告黄XX。
原告孙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在我处借款80500元,当时约定2014年12月偿还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8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昕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