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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81号

邓育书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温某某,邓书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81号自诉人温某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和,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炜璐,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邓书育,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辩护人付某某,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温某某以被告人邓书育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温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温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恩  建

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

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昭  贤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