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384号
原告:李济林。
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有杰。
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林诉被告陈有杰、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济林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济林负担。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