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02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太和法庭。被执行人周汝樟,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41号永愉花园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雄。
原告刘凤群与被告周汝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书:被告周汝樟应缴纳受理费1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缴纳受理费1688元。因被执行人周汝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本院太和法庭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汝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周汝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周汝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