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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403号

陈秀群与李英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秀群,李英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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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403号

原告:陈秀群,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李英豪,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群诉被告李英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秀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群负担。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小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