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403号
原告:陈秀群,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李英豪,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群诉被告李英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秀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群负担。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小琪 搜索“”